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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问答
点击次数:20305次    发布时间:2015/10/13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形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其目的是打破城乡分割养老保险制度壁垒,让城乡各类人群不论身份、工作地点如何变化都能顺利转移养老关系和保费,有力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从而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实现两种制度衔接。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二是保障个人权益。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金。三是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出发,对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要求是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个人因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即涉及城乡之间,也涉及不同地区之间,有的跨度大、时间长,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强调优化服务,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什么时间、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城乡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否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能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若本人不愿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是选择继续的,应先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累计达到满15年时,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提前退休条件,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前退休(如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应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退休资格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曾经在多地流动就业、参保并存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曾经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应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合并累计计算。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后,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两种保险,应该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在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能否同时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问: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城乡衔接手续时,需要本人做哪些工作、提交哪些材料?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在规定时限内沟通协调办理。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问: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尚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尚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城乡如何衔接?

  答: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继续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何时起施行?各地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如何掌握?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城乡衔接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不再重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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